前几天的晚上有位同学在微信群里求问牛大力药材标准并咨询:在集市上售卖牛大力细粉是否构成售卖假药罪?并说当地公安部门认定该牛大力细粉为假药的理由是:包装上写着的宣传超出了标准范围。
也许很多人会认为在集市上售卖牛大力细粉怎么也不可能和售卖假药罪扯上关系吧!但从法律层面上来判定,那可确确实实犯上了售卖假药罪,而且还触犯了无证经营药品罪。
要定罪肯定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那上面的罪名是依据什么法律哪个条款呢?
首先说售卖假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章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那牛大力细粉包装上写着的宣传内容就相当关键了,如果宣传单上写着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内容与国家或地方药品标准上规定的一致,那可能就定不了假药罪;如果宣传单上的内容与国家或地方标准不一致或夸大的,那可就符合售卖假药罪的标准了。
再说说无证经营药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集市上售卖牛大力细粉,在法律层面上是属于无证经营药品罪。
也许有的人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的第六十条不是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吗?
是的,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是可以出售中药材,牛大力药材是豆科植物美丽崖豆藤的根,在采收后经除去地上茎、须根、外皮等非药用部位,余下的部分就是牛大力药材,这种药材是可以在集市上卖的;
切成片或段状则叫牛大力饮片,牛大力饮片再进行粉碎加工处理变成牛大力细粉,中药饮片和中药细粉按药品管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是不允许在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否则会触犯药品管理法。
牛大力也是一味比较好的药食两用药材,虽然中国药典没收载,但在广东、广西、北京的地方标准中还是可以搜得到,广东省中药材标准第一册(2004版)对它功能主治的描述为:补虚润肺,强筋活络。用于病后虚弱,阴虚咳嗽,腰肌劳损,风湿痹痛,遗精,白带。在岭南地区的民间用得也挺多,食疗既可煲汤也可泡酒,如用于治疗腰肌劳损:加杜仲、牛膝、猪尾巴一起炖汤服,也有加米酒泡服。
审稿专家:广州中医药大学惠州医院药学部主任 主任中药师 顾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