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分类:抗精神病药
☆ 精神分裂症。
☆ 口服。一般成人初始剂量为每次4mg,每日两次,餐后口服。根据患者的年龄及症状,可适当增减剂量,维持剂量为每日8-16mg,每日剂量不应超过24mg。
☆ 本品的吸收容易受到食物的影响。由于本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是在餐后服用的条件下进行的确证,因此应指导患者餐后服药。
☆ 应谨慎观察患者对药物的反应以调节用药量,本品用药量应控制在最低必要水平。
☆ 本品可能导致嗜睡、注意力下降、精神不集中、反射运动能力降低等,因此服用本品的患者应注意不要进行驾驶等伴有危险的机械操作。
☆ 服用本品可能出现兴奋状态、夸大、敌意等精神分裂症阳性症状恶化,因此治疗时应注意观察患者,如有恶化,应采取更换其他疗法等适当的处置。
☆ 服用本品可导致高血糖和糖尿病恶化,甚至最终出现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及糖尿病昏迷,因此,服用本品的过程中,应向患者及其家人充分说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并注意指导患者及其家属注意如出现口渴、烦渴、多尿、尿频的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品并咨询医生。
☆ 患有或可能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或低血压的患者,应慎重用药,可能会导致血压暂时降低。
☆ 帕金森病或者路易体痴呆患者,应慎重用药,可能会导致锥体外系症状恶化。
☆ 癫痫等惊厥性疾病患者或者有既往病史的患者,应慎重用药,可能会导致惊厥阈值降低。
☆ 伴有脱水、营养不良症状等身体衰弱的患者,容易导致抗精神病药恶性综合征。
☆ 锥体外系症状:帕金森氏综合征(震颤、肌肉强直、唾液分泌过多、运动不能、运动迟缓、步态障碍、面具脸等)、静坐不能、运动障碍(构音困难、吞咽困难、口周和四肢等的不自主运动等)、肌张力障碍(痉挛性斜颈、面部/喉头/颈部的颤搐、动眼神经危象、角弓反张等)。
☆ 消化系统:便秘、食欲不振、恶心。
☆ 内分泌系统:催乳素升高。
☆ 精神神经系统:失眠、嗜睡、焦虑/烦躁/易激惹、头晕/眼花、头部不适/头痛、兴奋状态。
☆ 其他:口渴、乏力。
☆ 处于昏迷的患者(可能导致昏迷恶化)。
☆ 处于如巴比妥酸衍生物等中枢神经抑制剂强烈作用下的患者(会增强中枢神经抑制作用)。
☆ 正在应用肾上腺素的患者(使用肾上腺素对过敏反应进行抢救的情况除外)
☆ 正在应用唑类抗真菌药(不包括用于除口腔黏膜外的皮肤和黏膜的外用制剂)(伊曲康唑、伏立康唑、咪康唑(口服剂、口腔制剂、注射剂)、氟康唑、磷氟康唑)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蛋白酶抑制剂(利托那韦、茚地那韦、洛匹那韦和利托那韦合用制剂、奈非那韦、沙奎那韦、达芦那韦、阿扎那韦、呋山那韦)、替拉瑞韦、含有可比司他的制剂的患者。
☆ 对本品的成分有既往过敏史的患者。
☆ 肝脏疾病患者,可能会导致血药浓度升高,应密切监控。
☆ 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 本品在18岁以下的儿科人群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 老年患者通常生理功能较弱,可能出现血药浓度升高,容易出现椎体外系症状等不良反应,因此应密切观察患者状态,慎重用药。
☆ 本品为处方药,需要医生开具处方到医院药房或有资格销售处方药的药店才能获得。
☆ 密封,室温保存。
审稿专家:广东省药学会 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主任药师 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