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分类:抗心衰治疗药物
☆ 用于射血分数降低的慢性心力衰竭(NYHA Ⅱ~Ⅳ级,LVFE≦40%)成人患者,降低心血管死亡和心力衰竭住院的风险。
☆ 可代替ACEI/ARB,与其他心力衰竭治疗药物合用。
☆ 起始剂量每次100mg,每日两次。未服用或低剂量服用ACEI/ARB的患者,推荐起始剂量每次50mg,每日两次。根据患者耐受情况,每2~4周倍增一次,直至达到每次200mg,每日两次的目标维持量。
☆ 血钾水平>5.4mmol/L的患者不可开始给予本品治疗。
☆ 出现不耐受情况,建议调整合并用药,降低本品剂量或停用。
☆ 可以与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
☆ 急性心衰患者在血流动力学相对稳定后早期启用本品治疗有较好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在心梗后心衰的治疗中应优先考虑和早期应用。
☆ 怀孕妇女应用本品可能造成胎儿损害,发现怀孕时要停用本品。
☆ 用药后如发生血管性水肿立即停用本品。
☆ 不应与ARB合用。
☆ 如出现肾功能减退,密切监测并降低本品剂量或暂停给药。
☆ 可发生高血钾血症,定期监测血清钾水平。
☆ 低血压、肾功能损害、高钾血症、血管性水肿、咳嗽、腹泻、眩晕、疲劳、皮疹、过敏反应等。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禁止与ACEI合用,ACEI末次给药36h后才能开始应用本品。
☆ 已知有与ACEI/ARB治疗相关的血管性水肿既往病史的患者禁用。
☆ 禁用于遗传性或特发性血管性水肿患者。
☆ 在Ⅱ型糖尿病患者中,禁止与阿利吉仑合用。
☆ 禁用于重症肝功能损伤、胆汁性肝硬化和胆汁淤积患者。
☆ 禁用于中晚期妊娠患者。
☆ 妊娠及哺乳期妇女:中晚期妊娠患者禁用,哺乳期妇女不建议使用。
☆ 儿童:未确定本品在18岁以下儿童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老年人: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 中度肝功能损害及中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推荐起始剂量每次50mg,每日两次。
☆ 本品为处方药,需要医生开具处方到医院药房或有资格销售处方药的药店才能获得。
☆ 25℃以下干燥处保存。
审稿专家:广东省药学会 中山市阜沙医院 副主任药师 刘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