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悉,《解释》共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等八大方面内容。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制定出台《解释》意义重大。”他详细解释,首先,制定出台《解释》,是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的迫切需要。通过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适用法律问题,有利于统一、规范司法行为,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
其次,制定出台《解释》,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侵犯了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权益。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予以精准打击,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制定出台《解释》,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可以为药品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维护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国药品市场健康发展。
据介绍,《解释》共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罪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明确“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同时,还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生产”的含义;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严惩处;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外,《解释》还对共犯、罚金刑、单位犯罪、假药劣药的认定等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