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分类:慢性肾脏病(CKD)引起的贫血用药
☆未接受红细胞生成刺激剂(ESA)治疗的成人非透析患者。
☆正在接受短效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的成人透析患者。
本品应当在具备肾性贫血治疗经验的专业医疗人员监督指导下使用。
☆未接受 ESA 治疗的非透析患者:
当患者血红蛋白(Hb)水平低于10g/dL 时,开始本品治疗。本品的初始给药剂量为0.04 mg/kg,每 4 周一次,皮下注射。
☆正在接受短效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的透析患者:
患者在接受最后一次短效促红细胞生成素给药后,需间隔一周才能接受首次培莫沙肽给药。目前正在接受利血宝治疗的透析患者可以换用本品治疗,剂量换算表如下:
替换前每周利血宝治疗剂量(国际单位/周) | 培莫沙肽给药剂量 (毫克/4 周) |
≤3000 | 2 |
≤6000,>3000 | 4 |
>6000 | 6 |
☆血红蛋白水平监测:在开始本品治疗或调整剂量后,应每 2 周检测一次 Hb 水平,直至其达到并稳定在目标范围内,随后定期进行监测。
☆血压监测:本品应在开始治疗前和治疗期间适当控制高血压。如果高血压难以控制,应减量或暂停本品,并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进行降压药物治疗和饮食干预。
☆补铁治疗:对于血清铁蛋白含量低于100 μg/L或转铁蛋白饱和度低于20%的所有患者,均建议应采取补铁治疗。
☆本品治疗后 Hb 的应答缺乏或丧失:如果出现 Hb 的应答缺乏或丧失,应寻找原因。铁、叶酸或维生素 B12 缺乏会降低本品的有效性,应进行纠正。
☆用药后需观察 30 分钟,如果发生严重过敏或速发型过敏反应,需立即进行抗过敏治疗,并永久停用本品。
☆如果漏用了1剂培莫沙肽,应尽快补充漏用的剂量,然后按照处方的给药频率重新开始接受培莫沙肽治疗。
☆血压升高、心电图 QT 间期延长、电解质异常、肝酶升高、血栓栓塞事件等。
☆高血压控制不佳的患者。
☆对本品活性成分或任何一种辅料过敏的患者。
☆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
尚未在妊娠和哺乳期妇女中进行临床研究。但由于动物实验显示培莫沙肽对妊娠动物和胚胎有影响,因此妊娠和哺乳期妇女慎用。
☆儿童用药:
尚未确定本品在 18 岁以下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肝功能不全患者:
暂无肝功能不全患者的数据。
☆其他
①运动员、恶性肿瘤人群、镰状细胞贫血患者慎用。
②有明确的药物或食物过敏史、或经医学诊断的过敏性疾病史(如过敏性哮喘、过敏性紫癜、过敏性鼻炎、过敏性皮炎等)的患者慎用。
☆遮光,密闭,冷藏(2~8℃)保存。
审稿专家: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 副主任药师 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