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分类:抗癫痫药
☆ 癫痫:部分性发作、全身性发作。
☆ 三叉神经痛和舌咽神经痛发作,亦用作三叉神经痛缓解后的长期预防性用药。
☆ 预防或治疗躁狂-抑郁症。
☆ 中枢性部分性尿崩症,可单用或氯磺丙脲或氯贝丁酯等合用。
☆ 酒精癖的戒断综合征。
☆ 成人常用量:
① 抗惊厥,初始剂量每次100~200mg,每天1~2次,逐渐增加剂量直至最佳疗效。
② 镇痛,开始一次0.1g,一日2次;第二日后每隔一日增加0.1~0.2g,直到疼痛缓解,维持量每日0.4~0.8g,分次服用;最高量每日不超过1.2g。
③ 尿崩症,单用时一日0.3~0.6g,如与其他抗利尿药合用,每日0.2~0.4g,分3次服用。
④ 抗燥狂或抗精神病,开始每日0.2~0.4g,每周逐渐增加至最大量1.6g,分3~4次服用。每日限量,12~15岁,不超过1g;15岁以上不超过1.2g;有少数用至1.6g。通常成人限量为1.2g,12~15岁每日不超过1g,少数人需用至1.6g。作止痛用每日不超过1.2g。
☆ 孕妇、肝病患者,血小板减少症病人慎用。在服药期间注意对症检查,如肝功能、血常规、血小板计数等。
☆ 小儿常用量:儿童10~20mg/kg。维持血药浓度应在4~12μg/ml之间。
☆ 用药期间注意检查:全血细胞检查(包括血小板、网织红细胞及血清铁,应经常复查达2~3年),尿常规,肝功能,眼科检查;卡马西平血药浓度测定。
☆ 糖尿病人可能引起尿糖增加,应注意。
☆ 癫痫患者不能突然撤药。
☆ 已用其他抗癫痫药的病人,本品用量应逐渐递增,治疗4周后可能需要增加剂量,避免自身诱导所致血药浓度下降。
☆ 下列情况应停药:肝中毒或骨髓抑制症状出现,心血管系统不良反应或皮疹出现。
☆ 用于特异性疼痛综合征止痛时,如果疼痛完全缓解,应每月减量至停药。
☆ 饭后服用可减少胃肠反应,漏服时应尽快补服,不可一次服双倍量,可一日内分次补足。
☆ 神经系统常见的不良反应:头晕、共济失调、嗜睡和疲劳。
☆ 因刺激抗利尿激素分泌引起水的潴留和低钠血症(或水中毒),发生率约10%~15%。
☆ 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变态反应,Stevens-Johnson 综合症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皮疹、荨麻疹、瘙痒;儿童行为障碍,严重腹泻,红斑狼疮样综合症(荨麻疹、瘙痒、皮疹、发热、咽喉痛、骨或关节痛、乏力)。
☆ 罕见的不良反应有腺体病,心律失常或房室传导阻滞(老年人尤其注意),骨髓抑制,中枢神经系统中毒(语言困难、精神不安、耳鸣、颤 、幻视),过敏性肝炎 ,低钙血症,直接影响骨代谢导致骨质疏松,肾脏中毒,周围神经炎,急性尿紫质病,栓塞性脉管炎,过敏性肺炎,急性间歇性卟啉病,可致甲状腺功能减退。曾有一例合并无菌性脑膜炎的肌阵孪性癫痫患者,接受本品治疗后引起脑膜炎复发。偶见粒细胞减少,可逆性血小板减少,再障,中毒性肝炎。
☆ 一般疼痛不要用本品。
☆ 与三环类抗抑郁药有交叉过敏反应。
☆ 下列情况应慎用:乙醇中毒,心脏损害,冠心病,糖尿病,青光眼,对其他药物有血液反应史者(易诱发骨髓抑制),肝病,抗利尿激素分泌异常或其他内分泌紊乱,尿潴留,肾病。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本品能通过胎盘,是否致畸尚不清楚,妊娠早期需慎用;本品能分泌入乳汁,约为血药浓度60%,哺乳期妇女不宜应用。
☆ 儿童用药:
本品可用于各年龄段儿童,具体参考[用法用量]。
☆ 老年用药:
老年患者对本品敏感者多,常可引起认知功能障碍、激越、不安、焦虑、精神错乱、房室传导阻滞或心动过缓,也可引起再障。
☆ 本品为处方药,购买需凭医生处方。
☆ 密封、在干燥处保存。
审稿专家:广东省药学会 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主任药师 杨瑾